关于公示《武汉市市场监管涉企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等三张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2 10:35 作者: 信息来源: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意见的通知》(武政〔2021〕1号)精神,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包容审慎监管,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省市场监管局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2020年版)》(鄂市监法函〔2020〕124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在全面梳理行政处罚事项的基础上,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涉企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公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66日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方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方面

6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清算组未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公司未按规定将其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方面

12

违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1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5

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以外的活动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16

违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未按规定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7

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监管方面

1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的

1.该专利合法有效

2.初次违法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4.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1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或者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的

1.消费者能够通过内容辨明为广告

2.初次违法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4.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或者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而未明确表示的

1.引证内容真实、准确

2.初次违法

3.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未超出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5.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广告监管方面

21

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2

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3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

1.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

2.初次违法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4.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标明农药广告批准文号的

1.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且发布的农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相一致

2.初次违法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4.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标明兽药广告批准文号的

1.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且发布的兽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相一致

2.初次违法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4.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电子商务监管方面

2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进入平台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建立更新档案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2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2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质量监管方面

2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31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2

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在公益活动中使用的纤维制品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计量监管方面

3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使用检定不合格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进口和销售未经leyu·乐鱼(中国)官方网站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leyu·乐鱼(中国)官方网站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38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计量监管方面

39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40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41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42

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计量监管方面

43

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集市主办者未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未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44

违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5

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未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认证认可监管方面

47

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48

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49

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七)食品监管方面

5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5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七)食品监管方面

5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54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关信息备案义务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5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56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食品监管方面

57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8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59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60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61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八)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方面

6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6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4.没有违法所得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64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参加传销行为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特种设备监管方面

6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6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6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十)知识产权监管方面

68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不构成假冒专利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6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4.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十)知识产权监管方面

7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1

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本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对应的适用情形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除特殊说明只需符合任意一项条件的,其他均须满足全部适用条件才可实施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

附件2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方面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1.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时间未满一个月

2.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

3.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1.抽逃出资时间未满一个月

2.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

3.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4.初次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1.未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时间在30日以内

2.债权人损失较小,能及时弥补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2.隐匿或者分配公司财产在50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方面

5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情节轻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2.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的1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5%以下,且主动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6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初次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质量监管方面

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1.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质量监管方面

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1.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1.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1.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1.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质量监管方面

1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1.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2.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属于非否决项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计量监管方面

15

符合《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尚未产生危害后果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四)知识产权监管方面

16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的

1.没有违法所得,经营额在1万以下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本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对应的适用情形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除特殊说明只需符合任意一项条件的,其他均须满足全部适用条件才可实施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

附件3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方面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在应出资金额的3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在应出资金额的10%以下

2.尚未使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不满出资金额30%;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不满出资金额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2.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一)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方面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非法所得额不满5000元;2.没有非法所得的,非法经营额不满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1. 违法行为轻微

2. 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广告监管方面

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

1. 初次违法

2. 发布的版面较小、播出时间较短

3. 违法行为轻微

4. 危害后果较小

5. 主动停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三)质量监管方面

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规范;2.标注模糊、不清晰;3.产品未销售,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质量监管方面

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1. 产品未销售

2. 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生产,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较小的;2.初次生产,销售货值较小,且全部追回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的;2.主动追回全部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产、销售或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尚未进入市场的;2.主动追回全部已销售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三)质量监管方面

1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首次出租、出让、出借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2.有证据证明产品未销售和流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及标志编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销售的;2.主动追回全部已销售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内的产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2.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当事人能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计量监管方面

15

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列入《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能够主动改正或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2.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3.初次违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四)计量监管方面

16

符合《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营规模较小且涉及金额小;2.违法经营时间较短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17

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称的

已设立公平秤

超期使用10天以内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8

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1. 初次违法

2. 涉案金额较小

3.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9

符合《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2.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3.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五)认证认可监管方面

2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未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的;2.属初次违法,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2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八条,认证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2人以下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的;3、属初次违法,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六)市场规范监管方面

2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1. 违法行为轻微
2.未损害委托人或竞买人利益

3.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1. 未竞得拍卖标的

2. 未造成其他竞买人等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七)知识产权监管方面

24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1. 违法行为轻微

2. 经调解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及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5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查处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本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对应的适用情形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除特殊说明只需符合任意一项条件的,其他均须满足全部适用条件才可实施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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