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武汉经开区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09-27 14:43 作者: 信息来源: 区经信局

一、目的及依据

为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装备自动驾驶技术的创新发展与商业化试点应用,集聚创新资源,控制潜在风险,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武汉经开区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制定依据主要有《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武经信〔2022〕89号)等。

二、起草过程

(一)开展暂行管理办法编制工作

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参考全国各地已发布的相关政策,联合军山新城、百人会、车网智联等相关单位于2024年5月12日完成《管理办法》初稿。

(二)召集有关企业开展专题讨论会

2024年5月13日,组织军山新城、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大队,以及萝卜运力、东风悦享、东风蓝卡、白犀牛、九识、新石器等自动驾驶装备企业开展专题研讨会对暂行管理办法进行讨论,参会各方发表相关意见与建议。

(三)征集暂行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2024年6月26日,向“双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征求《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区司法局、区交通大队、车网智联提出修改意见,其余成员单位无修改意见。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自动驾驶装备定义

自动驾驶装备是指,未列入机动车装备识别标牌管理的,具备L3级以上自动驾驶功能的,仅行驶于路面的低速无人电动轮式运载工具。自动驾驶装备能够在无需人工主动操作的情况下,在道路上自动、安全行驶,实现短途配送、移动零售、道路清洁、监管巡逻等功能及应用。

(二)明确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管理部门及职责

 由武汉经开区军山新城牵头,联合区经信局、区交通大队、区城管执法局共同成立区联合工作组,负责武汉经开区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的统一管理;由区联合工作组委托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负责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日常事务。

(三)明确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的申请条件

《管理办法》主要对商业化试点申请主体、商业化试点的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配备的安全员的远程监测能力、安全管理制度、应急保障能力、数据传输能力、自动驾驶装备的自动驾驶能力、安全员的培训保障能力等内容做要求。

(四)明确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的申请流程

申请主体应向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提交初审材料。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收到材料后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上报区联合工作组;

区联合工作组收到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上报的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区联合工作组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主体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并由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检查自动驾驶安全提醒标识后将自我声明发放至申请主体,商业化试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五)明确自动驾驶装备的管理要求

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主体在开展相关活动的过程中,应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遵守临时性交通管控措施,按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自动驾驶装备在未经区联合工作组允许的路段或区域外,不得开展商业化试点,开展商业化试点活动时,自动驾驶装备应当遵守交通通行规定,如自动驾驶装备在非机动车道通行,最高时速低于20km/h;无非机动车道路段,自动驾驶装备靠右通行,最高时速低于40km/h;驶过程中应当开启提示灯,不得逆行;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 避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等等。

武汉经开区经信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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